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国道北**集团楼下(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后宫酒吧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B3****的油电混合共享汽车从后宫酒吧附近取车点出发,沿人民路、竹辉路途径西北街、皮市街西等地面道路,至东麒麟巷与其他车辆发生擦碰事故。经他人报警后被告人姬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在现场对姬某某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118mg/100ml。经鉴定,事发时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总计人民币1395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车辆行驶轨迹、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富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杰
检察官助理:陈金妍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乐清市**国道北**集团楼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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