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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昆山市**新村**幢**室。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Z****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昆山市柏庐路出发经昆太路至市后街娄苑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击前方等待通行的由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苏E8****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姬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姬某某向被害人某某赔偿人民币2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姬某某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路面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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