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8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山庄**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苑**号**幢**室)。被告人姬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8月12日被免于劳动教养。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桥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
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耿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山庄**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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