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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3月25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姬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95.11mg/l00ml。

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36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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