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8〕64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98********,回族,高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户籍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镇**村**队**号,无业。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驾驶宁C****2号小型汽车在银川市治平路与永安巷向北200米路段处由北向南左转弯掉头时,与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宁A****2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75mg/100ml。案发后,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姬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507****。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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