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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洛阳洛龙区******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同朋友娄某某等人在洛阳市老城区**朋友家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许,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载朋友回**庄。车沿李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楼桥南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2.证人娄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证明;5.行政处罚决定书;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扣经过;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检察官:孙红霞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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