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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晋E****3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华街铁路桥东路段,发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设卡检查,随后掉头沿锦华街由西向东继续行驶至锦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右转弯行驶至高平市建设南路顺祥茶楼附近路段时,被高平市交警大队执法民警拦截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卢某某、悦江婷、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883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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