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姬阳光,男,1997年0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97042030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虞城县谷熟镇田楼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阳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姬阳光驾驶豫N13G57号小型面包车沿虞城县虞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KM+400M处,与同方向行驶左转弯杨美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美英受伤,杨美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生事故后姬阳光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姬阳光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美英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姬阳光赔偿杨美英的近亲属费用共计4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邓玉永的证言; 3.被告人姬阳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阳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阳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阳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姬阳光现取保候审;
2. 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3.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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