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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2000********,汉族,安阳****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6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县韩陵乡定国寺南侧路段,被告人姬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为避让路西侧刘某某逆向停放的豫E****小型轿车,被告人姬某某急向左打方向时撞住同方向在前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致陈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爱民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姬某某及时拨打110、120,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路某某、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姬某某及时拨打110、120,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半,缓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英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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