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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邱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内乡县***********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在监狱内因盗窃罪被南阳市人民法院加刑八年;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90********,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县**乡**村**庄**号。2014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市**镇**村****号。2003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澄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驾驶黑色一汽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R*****)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村*组曹某某家附近,张营驾驶车辆在路边停放接应,邱某某在曹某某家门口放风,姬某某进入曹某某家中卧室盗窃现金738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驾驶黑色一汽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R******)窜至南召县石门乡玉皇阁村岳庄北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在村边停放接应,被告人邱某某在村民张华门口放风,被告人姬某某进入张甲某家中卧室盗窃现金2197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 某某驾驶黑色一汽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R*****)窜至南召县板山坪镇南河村石六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停放在村旁公路边接应,被告人邱某某在村民贾某某家附近路边放风,被告人姬某某用撬棍将贾某某家大门撬开后进入屋中盗窃现金126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4、2019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驾驶黑色一汽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R*****)窜至淅川县马蹬镇金竹河村东沟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与邱某某停放在村旁公路边接应,被告人姬某某用撬棍将村民闫红波家大门撬开后进入卧室盗窃现金约100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5、2019年12月24日14时左右,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驾驶黑色一汽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R*****)窜至淅川县香花镇蒿溪村附近,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停放在村旁水泥路边接应,被告人邱某某在村民王某某房屋后放风,姬某某用撬棍将王某某家大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卧室盗窃现金约100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6、2019年12月30日13时左右,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某某、朱某某驾驶黑色一汽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R******)窜至南召县白土岗镇石板河村东庄组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与邱某某驾驶车辆停放在村口水泥路边接应,被告人姬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用撬棍将屈某某家、屈某某家大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卧室分别盗窃现金1800元和750元,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

7、2019年12月3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某某、朱某某驾驶黑色一汽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R*****)窜至南召县白土岗镇青山村东仓房组附近,张 某某与邱某某驾驶车辆停放在村边水泥路边接应,姬某某与朱某某用撬棍将贾某某家大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卧室盗窃黑色苹果4S一部,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200元。

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共盗窃约15587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盗窃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姬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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