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街道**村**号,住莱州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住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姬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以姜某某强迫韩某某卖淫要将其送公安局为要挟,向姜某某索要7万元。姜某某先后付给被告人姬某某等人3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因姜某某察觉情况有异而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赔11000元,被告人姬某某退赔8100元,被告人王某乙退赔4000元,蒋某某(另案处理)退赔60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先后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姬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姬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姬某某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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