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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未争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姬未争,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6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黄骅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未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底,被告人姬未争因生意失败产生债务,于是采取允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对外借款。为了取得借款人的信任,被告人姬未争采取多方拆借的方式应对讨债,从而产生大量债务。与其同时,被告人姬未争开始在网络上参与赌博。被告人姬未争在未告知吴某某自己经济现状的情况下多次向吴某某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利息和本金。在仍然拖欠吴某某38.2万元的情况下,为了继续骗得吴某某的借款,被告人姬未争虚构囤沙生意的事实,以高回报诱骗吴某某入股投资,继续骗取吴某某18.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和网络赌博。截至案发,被告人姬未争共计骗取吴某某现金56.7万元。

2.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姬未争隐瞒巨额债务的真相,虚构周转资金的事实,骗取王某某15万元,李某某10万元,冉某某1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和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姬未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未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未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未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文成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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