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姬某某、姬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8********,彝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小中,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2010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姬某某、汪小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1时许,高某某与何某甲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音国KVT”门口因琐事争吵,后何某甲某邀约李某甲、何某乙等人在KTV门口殴打高某某,高某某表妹姬某甲将高某某被打的情况通过电话告知姬某乙,姬某乙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姬某某、姬某某,两人跑到KTV门口时听到保安说打架的人已经跑往双水汽车城方向,两人随即往此方向寻找高某某,来到锦绣名门对面时看见汪小中和罗某某在殴打李某甲,两人遂上去帮忙殴打李某甲,此时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也从KTV赶到现场,后李某乙与汪小中、姬某某、姬某某扭打到钟山大道隔离带边上,三人将李某乙打倒在地,发现李某乙没有任何反应后,姬某某、姬某某架着李某乙来到“好运来酒坊”门前将其放在地上,汪小中从路边捡木板朝李某乙打了两下,姬某某朝李某乙的背部踢了一脚,后李某乙当场死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系在打斗过程中全身多处外伤形成及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诱发心源性猝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姬某甲、姬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姬某某、姬某某、汪小中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案发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姬某某、汪小中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泓婷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汪小中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