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姜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姜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8日、4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开始,泗县**镇政府在该镇**村开展土地增减挂项目和美好乡村建设。2015年12月,泗县**镇政府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约定由被害人梁某某复垦**镇大梁村**、**等地块200余亩土地。后泗县**镇政府征用该镇**村新村部西侧土地安置拆迁户,拆迁户在取得准建证后可以在该块土地内自建或找他人代建房屋。被害人梁某某取得部分拆迁户代建权并动工建房。被告人姜某通过煽动群众不配合拆迁、联系群众上访反映被害人梁某某占用大田地建房、阻止梁某某为村民代建房屋等方式要挟被害人梁某某,被害人梁某某为顺利完成复垦土地、为村民代建房屋工作,被迫交付被告人姜某人民币2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批复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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