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姜金领,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姜金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金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姜金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金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金领于2007年7月28日晚,在常熟市招商城徐州饭店,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他人劝离。后被告人姜金领心存怨恨,遂于当晚携带榔头至被害人高某甲位于常熟市招商城新建公寓A、B楼之间53号车库租住处讨要说法,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姜金领持榔头击打被害人高某甲头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姜金领于2020年2月3日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辛口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
2.证人高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金领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等;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金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金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金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金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金领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光盘等共计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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