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姜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7********,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高职文化程度,住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绰号表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2********,藏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九寨沟县**村**组**号。200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杨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7年底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长春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张俊、王建、张成、李豪、唐萌、何佳明、张爱民、李江、向文思、王胜刚、侯雪平(均另案处理)、杨某、姜某、何某某(在逃)等人,在遂宁市城区开设赌场,并通过抽头的方式非法牟利。2018年,被告人刘长春将赌场逐步转移至遂宁市船山区南小区一带,并制定组织纪律,购买作案工具。为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巩固对南小区一带赌场的非法控制,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打砸南小区一带其他赌场,并对想要离开的股东进行威胁,逐步形成了以刘长春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俊、王建、张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李江、唐萌、何佳明、张爱民、姜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江、向文思、王胜刚、侯雪平、杨某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违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治安和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长春(另案处理)先后在遂宁市南小区凯南三巷滨江花开茶楼、茗馨园茶楼、发祥商务宾馆、威狮茶社、尤加咖啡茶楼、幸福街德雅居茶楼等地开设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5月份至11月份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37.5万元。其中,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在刘长春的赌场上班,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和安全保卫,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刘长春的赌场上班,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和安全保卫,获取非法利益。
三、聚众斗殴罪
1.2018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长春在遂宁市南小区凯南巷开设赌场期间,因黄某甲想在赌场占股份一事,被告人刘长春与黄某甲约定在遂宁市高金公司附近斗殴。当晚,被告人杨某受邀伙同张俊、王建、张成、何佳明、张爱民、侯雪平(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枪支、刀具在高金公司附近等待。后黄某甲因未纠集到人,故未到高金公司与被告人刘等人斗殴。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长春在遂宁市南门云外楼茶楼开设赌场期间,庄某某(另案处理)因想在赌场内贩卖矿泉水和扑克牌遭到刘长春拒绝后,双方约定在象山路与遂宁西高速路附近斗殴。当晚,被告人刘长春安排被告人张俊提供枪支,安排被告人王建纠集被告人张成、李豪、唐萌、何佳明、张爱民、向文思(均另案处理)、姜某等人参与斗殴。庄某某纠集数人参与斗殴。后刘长春一方驾驶车辆在象山路与遂宁西高速路附近追逐对方,并持枪向对方射击。
3.2019年9月的一天,因向某某不愿继续在被告人刘长春的赌场当股东而遭到被告人刘长春威胁,向某某的男朋友夏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长春约定在遂宁市高金公司附近斗殴。被告人刘长春遂安排被告人张俊提供枪支,安排被告人王建纠集被告人张成、李豪、唐萌、王胜刚(均另案处理)、姜某等人参与斗殴。夏某某纠集梁某甲、刘长春、梁某乙、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参与斗殴。当晚,双方驾驶车辆在高金公司附近追逐,并持枪互相射击。
4.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长春在遂宁市滨江路尤加咖啡茶楼开设赌场期间,魏某某(另案处理)、梁某丙(另案处理)为取得被告人刘长春赌场的干股,纠集舒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刀具到被告人刘长春的赌场内闹事,后被告人刘长春与舒某某约定在遂宁西高速路出口附近斗殴。被告人刘长春遂安排被告人张俊提供枪支,安排被告人王建纠集被告人张成、李豪、唐萌、李江、王胜刚、刘洪(均另案处理)、姜某参与斗殴。舒某某纠集魏某某、梁某乙、罗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参与斗殴。当晚,双方驾驶车辆在遂宁西高速路出口附近追逐,并持枪互相射击。在追逐过程中,被告人姜某驾驶的车辆翻车,致被告人刘洪、王胜刚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洪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胜刚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四、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23日晚,赌场工作人员侯雪平在看守赌场期间,与赌场工作人员余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产生矛盾,双方发生打架,侯雪平被捅成重伤。伤愈后,侯雪平多次向被告人刘长春索赔均未果。2019年10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长春邀侯雪平至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爱尚咖啡谈判,并组织被告人张俊、王建、张成、李豪、唐萌、何佳明、张爱民、向文思、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姜某提前准备工具埋伏在楼下,欲教训侯雪平。待侯雪平走出爱尚咖啡时,被告人张某某遂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向某某、黄某乙、姜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工具追砍、威胁侯雪平,侯雪平见状逃离现场。事后,侯雪平因为害怕而不敢再向刘长春索赔。
2020年8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四川省九寨沟县滋味轩餐厅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1起;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1起;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已经着手实行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杨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虹、刘鑫
检察官助理:孙星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杨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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