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姜某,绰号“猴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于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8年9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姜某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姜某伙同蒋某某、段某某、林某某、曾某某乘坐由左某某(均已判决)驾驶的粤SC****汽车来到惠东县稔山镇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处停车,蒋某某、段某某、林某某、曾某某、姜某五人下车徒步走到被害人游某某的甲鱼场盗窃甲鱼,得手后再乘坐左某某驾驶的车辆离开,并将盗得的516.8斤甲鱼卖至钟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润丰花园鳖区**号档,卖得赃款人民币8625元,所得赃款由六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窃甲鱼价值人民币23256元。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武冈市荆竹镇西塘村抓获被告人姜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思益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刑事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