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583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虚构太本站草场自己有权对外承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国某某、李某某购买草场款定金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合同等;
2.证人常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国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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