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姜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区**村(户籍地: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00046375800********,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00元)。随后,姜某开始以刷卡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截止2012年10月17日,姜某共拖欠本金人民币499,964元、利息人民币65,746.2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姜某仍拒不还款,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告知银行。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姜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口腔诊所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还款计划、催收历史记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等;
2. 证人孟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延波
检 察 官:刘月莹
2020年6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姜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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