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姜洋洋,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租住十堰市张湾区**巷**号里**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租住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室。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6月22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洋洋、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5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寺包巷3号里18号505室将约2.1克的冰毒交给被告人姜洋洋,让其帮忙出售。2019年9月10日至11日期间,姜洋洋先后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张某乙。
1.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姜洋洋在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寺包巷3号里505室的租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出售冰毒1袋(约0.3克),二人在姜洋洋住处将毒品共同吸食,姜洋洋因玩游戏又向张某乙借款500元。
2.2019年10月25日晚,张某乙到姜洋洋租住处购买并吸食冰毒约0.3克,因之前二人之间借款未归还,此次未支付毒资。
3.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姜洋洋在十堰市张湾区寺包巷路口处以16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贩卖3袋冰毒(约0.9克)。
4.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洋洋在十堰市张湾区寺包巷路口处以5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贩卖1袋冰毒(约0.3克)。
5.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姜洋洋在十堰市张湾区寺包巷路口处以5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贩卖1袋冰毒(约0.3克);
2019年9月11日,姜洋洋将贩毒获利的3000元通过微信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吸壶等;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微信交易明细;3.证人余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姜洋洋、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洋洋、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洋洋、胡某某贩卖毒品约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洋洋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洋洋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洋洋、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颖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洋洋、胡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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