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姜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金沙新区**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5日因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壹仟元罚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姜某将厉某某停放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131号楼3单元楼下的比亚迪轿车车门撬开,将车内存放的一套印有“美孚达化工厂”字样的工作服、一瓶香水、一卷卫生纸及210元人民币盗走。
2.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姜某将刘某某停放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37号楼4单元门前的车内的一条零三盒“钻石鸿运”香烟盗走,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价值63.7元人民币。
3. 2020 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姜某将闫某某停放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小区79号楼路边的三轮车内的娃哈哈桃汁饮料8瓶、娃哈哈冰红茶饮料15瓶、雪花啤酒20瓶、百事可乐饮料7瓶、今麦郎矿泉水24瓶。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64元人民币。
4. 2020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姜某将曹某某停放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4号楼1单元楼下的车内4元人民币盗走。
综上,被告人姜某共实施盗窃犯罪四起,犯罪数额441.7元人民币。被盗赃款赃物均被被告人姜某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历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检察官助理:胡守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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