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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等九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偷越国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权,外号铁哥,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0********,现住:瑞丽市**弄**房。被告人杨培权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弄**镇**村委**街**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现住:瑞丽市**路**号。被告人姜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队**号,现住:瑞丽市**栋**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5********,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委会新民**巷**号,家庭住址: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委会新民东巷**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钦,曾用名李某红,男,景颇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路**巷**号,家庭住址: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委会新民东巷**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现住:瑞丽市**弄**房。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回,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现住:瑞丽市**弄**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1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市镇**组,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市镇**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满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93********,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轩岗乡芒**组,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轩岗乡芒**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钦、董某某、郭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杨某回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杨某权、姜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章某某、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三案合并起诉。

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李某钦、董某某、郭某某偷越国境案退回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回涉嫌偷越国境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邹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11月份开始,租用瑞丽市德龙停车场8-38、8-39、8-40号仓库,负责对从缅甸走私入境的冻牛肉、冻牛肚进行卸货、上货。其雇佣被告人侬某某(另案处理)、简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生(另案处理)、李某远(另案处理)负责在仓库组织人员对走私冻牛肉、冻牛肚进行卸货、上货及在卸货、上货过程中在仓库周边进行放风。

被告人杨某权在杨某笔(外号“海哥”、“大海”,未抓获)的安排下,在每次去缅甸运输走私冻牛肉、冻牛肚时,将运输走私冻牛肉、冻牛肚的司机被告人董某某、章某某、郭某某、蒋某某、杨某回、李某钦、黄某某拉进微信群,并带司机熟悉路线和安排运输路线,后又将司机拉入另一个微信群,由杨某笔雇佣的放风人员被告人姜某在群内沿途为司机放风,引领司机行进。

2019年12月23日,在杨某笔(未抓获)、杨某权、姜某的组织下,被告人董某某、章某某、郭某某、杨某权、蒋某某、杨某回、李某钦、黄某某分别驾驶车辆,从瑞丽市小等喊便道偷越国境到缅甸境内,非法运输冻牛肉、冻牛肚入境至瑞丽市**停车场**栋**号仓库。邹某(另案处理)雇佣的被告人侬某某(另案处理)、简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仓库组织人员对走私冻牛肉、冻牛肚进行卸货、上货,被告人邹某雇佣的李某生(另案处理)、李某远(另案处理)负责在仓库周边进行放风,后被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查获的冻牛肉净重5780千克,走私的冻牛肚净重10360千克。经检验,检出牛源性成分。经鉴定,涉案的冻牛肉、冻牛肚共计价值人民币73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权、姜某、黄某某、李某钦、董某某、郭某某、章某某、蒋某某、杨某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权、姜某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权、黄某某、李某钦、董某某、郭某某、章某某、蒋某某、杨某回为运输走私货物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权、姜某、黄某某、李某钦、董某某、郭某某、章某某、蒋某某、杨某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权、姜某、黄某某、李某钦、董某某、郭某某、章某某、蒋某某、杨某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国强

2020年9月4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三册,证据卷八册,光盘四十五张;

2、认罪认罚告知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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