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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盗窃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7年10月6日晚上12时许,在被害人李博停放于海城市北关白杨西街32号楼附近的车牌号为辽C****7黑色奥迪牌轿车后备箱内,窃得软人民大会堂香烟4条、御廷兰香(兰香细支)2条,红塔山牌香烟1条;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6月7日23时50分许,在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海城市站前曹氏牛羊肉批发部旁边的牌照号为浙D****D黑色荣威轿车内,窃得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凌晨,在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海城市碧丽名城小区西门外的牌照号为辽M****2白色捷达车内,窃得OPPOR15梦境红手机1部;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凌晨,在被害人刘国成停放于海城市二马路巨丰小区院内的牌照号为辽C****1白色长安吉普车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手串2个、白沙烟1盒;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凌晨,在被害人金梁停放于海城市百汇香山小区北门附近谊华名车养护店内牌照号为辽C88W22路虎车内,窃得人民币52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凌晨,在被害人李英杰停放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爱琴湾小区北门附近的牌照号为辽C****3银色捷达轿车内,窃得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凌晨,在被害人薛恩宝停放于海城市开发区格林春天小区北门附近的牌照号为辽C****0黑色雅阁轿车内,窃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在被害人孙刚停放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茂泽园9号楼下的牌照号为粤B****1宝马牌车内,窃得人民币20000元、中华牌香烟8盒;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凌晨,在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于海城市祥圣2期回迁楼2号楼4单元楼下的牌照号为辽C****5白色中华V3车内,窃得人民币4500余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凌晨,在被害人刘春龙停放于海城市铁西蓝湾国际小区正门西侧的车牌为辽C****8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内,窃得男士手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12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中旬左右,在被害人李某丙停放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雅圣小区枪林弹雨烧烤店后院的牌照为辽C****3黑色尼桑天籁轿车内,窃得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凌晨,在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茂泽园小区2号楼3单元门前的牌照为辽C****9凯美瑞牌车内,窃得人民币约2500元、中华牌硬包香烟2条、蓝色南京牌煊赫门香烟5盒;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在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万盛超市附近的牌照号为辽C****D白色路虎车内,窃得人民币10480元。

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华牌香烟等标的于2017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1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整(58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海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海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李某丙、赵某某、孙某甲、薛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孙某乙、金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某某的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害人张某甲车内被盗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哲
检  察  员:  赵延彤

2021年1月22日

附:

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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