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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赌博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烟台市莱山区**室(户籍地:黑龙江绥棱县**镇**村**屯)。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赌博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甲为营利,于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先后在烟台市莱山区芳华园顺道三楼棋牌室、莱山区华润大厦28层房间、莱山区晟磊台球厅二楼棋牌室等地,组织姜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等人以“推饼子”的方式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124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综合查询记录、前科判决、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账本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孟某某、姜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前科,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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