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4********,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办事处**村委员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姜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霄力、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邢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我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一次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长垣市**办事处人民政府租用其所辖**村1400余亩土地用作流转。原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姜某甲利用负责村内财务收支、经手发放租地款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租地款、虚报支出等侵吞村集体财产。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2年至2018年,姜某甲套取资金与支出资金差额为228941.08元。2018年5月,长垣市监察委员会对姜某甲进行调查。2018年7月18日,长垣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姜某甲人民币158668元(包含违纪款13000元),其中10万元已退还**办事处**村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长垣市监察委员会将该案移送长垣市公安局侦查。 2018年9月25日,姜某甲将其保管的租地款5万元偿还**村欠丁某某的工程款。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近亲属退出姜某甲违法所得33273.08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姜某甲经长垣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姜某乙、姜某丙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甲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娟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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