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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姜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032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深营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万华街***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万华街***号楼****室其家中,趁被害人姜某乙不备,将姜某乙放于沙发上衣兜中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盗出,使用POS机刷走卡内人民币45000元,后转移至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内。案发后,姜某甲将所盗款项返还给姜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谅解书、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 

3.​ 证人姜某丙的证言;

4.​ 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高欣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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