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姜某甲,又名姜某乙、姜某丙,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0********,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排**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至5曰凌晨5时许,被告人姜某甲窜至洮南市**乡**屯王某甲家院内,将院内绳子、铁镐一个、洋叉一个、铁锹一个等物品盗走。又窜至同村王某乙家院内,盗窃下房檩子、洋叉、锹、绳子等物品。
2018年12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姜某甲窜至洮南市**乡**屯王某乙家封闭院内,盗窃少许废旧木头檩子和树枝,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约50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姜某甲窜至洮南市**乡**屯王某乙家,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盗窃暖水瓶一个、10斤装大米一袋,烧水壶一个,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约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29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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