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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05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园**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赵某甲的一辆白色雅迪牌莱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红色小刀牌魔战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3.2019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台白色爱玛牌大迪欧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19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公某某的一台黑色雅迪牌尊荣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元。

5.2019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附近,将被害人佟某某的一辆爱玛牌新大力途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6.2019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爱迪生17号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7.2019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红色豪战牌聚英款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8.2019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白色新蕾牌TDR465Z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9.2019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新丽华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岳某某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牌速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内,将被害人包某某的一辆金色小刀牌冠军DM升级版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11.2019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蓝色爱玛牌新K8F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12.2018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雅迪牌迅驰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13.2018年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段**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庄某某的一辆黑色新蕾牌V鹰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14.2018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窦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米尚3代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15.2018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姜某乙的一辆黑色小刀牌刀锋10号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16.2018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紫红色小刀牌红牛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17.2018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段**号楼下,将被害人赵某乙的一辆黑色爱玛牌大力奥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18.2018年8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段**号楼前,将被害人朱某甲的一辆黑色爱玛牌大力途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19.2018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段**号楼下,将被害人历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大力神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18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段**号楼北侧花坛旁,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迅胜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1.2018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小区**号楼**单元门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迷彩60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2018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北侧,将被害人赵某丙的一辆金色小鸟牌乐美3代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3.201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生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牌S-战途60加长版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4.2019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朱某乙的一辆红色新蕾牌加长聚鹰WG-2B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5.2018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北侧,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迷彩72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6.2018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段**号楼北侧,将被害人王某丙的一辆蓝色小刀牌豪战之星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7.2018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饭店后身,将被害人巩某某的一辆灰色小刀牌冠军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

28.2018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路**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丙的一辆灰色欧派牌荣耀M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9.2019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宇某某的一辆粉色欧派牌琥珀二代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30.2018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曲某某的一辆朝威牌威驰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妮

代理检察员:刘云岫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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