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205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8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甲于2018年3月12日13时许,在莱阳市**镇**村东**水库坝基上,因不满村民李某某从其挖掘的蓄水坑中抽水而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和推搡,并将李某某推倒在坝基南坡上,致其右肩关节前脱位并肩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乙、牟某某、冷某某的证言;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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