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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巷**号**,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G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金安大厦外路段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

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2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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