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姜某甲饮酒后驾驶辽BJ3****小型轿车沿嘉兴市南湖区双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泾水路口右转弯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该对向车道内沈某某驾驶的浙FP1G0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查获。在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甲有抗拒检查的行为。
经鉴定,被告人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姜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宓静叶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41****25。
2.案卷2册。
3.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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