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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住冷水滩区**路**局对面“**摩托车维修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54分,被告人姜某甲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搭乘唐某甲一行二人,从冷水滩区春江路方向沿梧桐东路往凤凰路行驶,当行至梧桐小区前路段时,与沿施工围档旁行走的梁某甲、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甲、何某某负次要责任,长沙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次要责任。

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梁某甲考虑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何某某考虑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员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刘某某、梁某乙、姜某乙、唐某乙、谢某某、何某甲、唐某丙、黄某某、周某某、范某某、何某乙、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拨打医护急救电话并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姜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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