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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83********,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2月5日将本案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酒后驾驶制动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机场路出兵房街南62米处时,遇张某甲驾驶制动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由南往北行驶至,二人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致张当场死亡及二车受损。姜某甲弃车逃逸,并于次日零时许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甲符合胸腺淋巴体质猝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轻微损伤可作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姜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车辆痕迹检验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慧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204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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