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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昌邑市**小区**楼**号(户籍地为昌邑市**街**号**号楼)。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昌邑市**镇**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姜某甲、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昌邑市新兴街黑8台球室二楼开设赌场,被告人邓某某负责拉人参赌并跟桌抽钱,被告人姜某甲提供赌博场地、麻将桌、扑克牌,并通过被告人邓某某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2.证人姜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红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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