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松检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姜某甲,别名姜某乙,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区**号楼**单元**室。2001年3月因抢劫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5月,因抢劫罪被松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6日,因殴打他人,经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曙光派出所现场调解,2013年4月26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2017年7月17日,因殴打他人,经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卫东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1日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别名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88********。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9月8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4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喇嘛甸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甲,绰号鲁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41973********,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镇)。1997年8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加格达奇区卫东派出所行政罚款。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万某甲,绰号万某乙,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92********,中技学历,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经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卫东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苑某甲,绰号苑某乙,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68********,小学文化,加格达奇林业局**,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0日因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人员信息被加区长虹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87********,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6月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漠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因赌博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光明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戊,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82********,初中文化,加格达奇林业局**大队**,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7月14日,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26日因聚众斗殴罪、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松岭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某、鲁某甲、万某甲、李某丁、李某戊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退回松岭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松岭区公安局于2019年5月 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并以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并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姜某甲、董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姜某甲组织李某丁、李某戊、鲁某甲、万某甲、董某某、苑某甲,李某甲,先后在加格达奇区e时代网络会馆、加格达奇区桥西一居民楼及加格达奇区老道口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开设赌场场次27场,涉案赌资人民币1,215,863.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221,670.00元。参赌人次159人。
2、 被告人姜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8年5月初至6月末,被告人姜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追要赌债,非法拘禁他人3次,每次持续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
1、2018年5月中旬一天9时许,姜某甲要求欠其赌债的新林区居民刘某甲到e时代网络会馆内勒令其马上归还赌债。因刘某甲本人无力偿还,姜某甲指使李某甲、万某甲俩人开车于当日12时许载刘某甲回新林区借钱偿还赌债。到新林借钱无果后李某甲、万某甲俩人又将刘某甲拉回加区并带至刘某甲母亲李淑芬(76岁)家中,威吓刘母并索要1,700元现金后,将刘某甲于21时许带回e时代网络会馆将钱归还姜某甲。当日非法限制刘某甲人身自由达9小时,在此过程中,李某甲对刘某甲频繁进行辱骂,刘某甲的母亲因此事受到威吓被惊吓导致就医治疗。
2、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姜某甲向赌客王某甲、赵某甲催讨赌债,因王某甲和赵某甲无力偿还赌债,姜某甲要求二人到内蒙古大杨树镇李某甲联系的一家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偿还赌债。二人在姜某甲逼迫下,由李某甲开车载王某甲和赵某甲、李某己等人于当日11时许驱车从加格达奇区至大杨树镇。王某甲和赵某甲在李某甲联系的贷款中介人赵某乙的带领下来到一家销售手机店铺内各办理小额高息贷款一万元。办理后,李某甲于当日17时许载王某甲、赵某甲等返回加格达奇区,非法限制王某甲、赵某甲人身自由达6小时。王某甲、赵某甲办理贷款后所得的每人8500元共计17000元被李某甲直接控制后交给姜某甲用于偿还了两人所欠的赌债。
3、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甲向新林区居民刘某乙催讨赌债,因刘某乙本人无力偿还,姜某甲指使李某甲开车载刘某乙到大杨树镇再次办理贷款偿还赌债。刘某乙被迫由李某甲和李某丁等人于当日11时许从加格达奇驱车前往大杨树镇。在贷款中介人赵某乙的带领下去大杨树镇的一手机店及一销售摩托车的店铺办理贷款,因刘某乙征信发生问题导致贷款没有办理成功。李某甲和李某丁载刘某乙等人于当日下午16时许返回加格达奇,期间非法限制刘某乙人身自由达5小时。
三、姜某甲涉恶犯罪团伙其他涉嫌违法行为事实、事件
1、2017年12月7日,赌客王某乙、王某丙在e时代网络会馆参与“推饼子”赌博活动时,因与姜某甲发生口角,被姜颖、姜某甲、鲁某甲等人殴打,致使王某乙住院治疗。事后姜某甲威胁王某乙及王某丙不许报警,后给王某乙及王某丙拿了20,000元钱将此事私了。
2、2018年5月一天16时许,姜某甲指使李某甲和万某甲找刘某乙讨要赌债,李某甲和万某甲在加区丰田4S店附近找到刘某乙,李某甲对其辱骂和殴打,并将刘某乙强行塞进车内控制后拉至加区朗逸宾馆。姜某甲、鲁某甲、李某丁在宾馆内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刘某乙以欠鲁某甲正常债务的名义打下欠条。同时姜某甲还以刘某乙与另一个欠债的赌客刘某甲系朋友的理由,将刘某甲欠姜某甲的人民币3,000元赌债强行加在刘某乙身上,刘某乙共计写下人民币55,000元的赌债欠条。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大约半小时左右。
3、 2018年12月23日,加区居民于某某因欠姜某甲35,000元赌债,姜某甲先指使万某甲打电话找于某某进行讨要,并威胁于到其工作单位去要账。后姜某甲在和于某某的通话中对于某某进行辱骂和言语恐吓,逼迫于某某还钱。俩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姜开车追至于某某家楼下等候,于某某因畏惧没敢下楼。后于某某找中间人跟姜某甲说情,才宽限了还赌债的日期。
4、2018年12月27日,赌客马某某欠姜某甲赌债十万元未归还,姜某甲要求马某某到e时代网络会馆逼迫马某某写欠条并将欠条内容改为马某某欠王某甲十万元钱,欠条中同时注明马某某借款用途为给农场的工人开工资。
5、2019年1月6日晚,邱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在e时代网络会馆吧台对面的单间内玩“推饼子”结束后,姜某甲因邱某某流露出输钱太多不想继续参加赌局的意思而暴跳如雷,当时便对邱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董某某等人破口大骂,威胁邱某某等人不玩儿就把欠的赌债立即还清。并对在单间外的李某丁、李某戊、李某甲和万某甲等人进行责骂,李某丁、李某戊、李某甲、万某甲进入单间内站成一排并堵住屋门,姜某甲又提出第二天有嫩江县的赌客要来参加赌局,要求邱某某等人回去都筹集钱款必须参加这个赌局。邱某某、马某某、宋某某在姜某甲、李某丁等人的造势、威慑下不敢作声,都表示同意回去筹集钱并参加1月7日的赌局。1月7日,邱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参与了姜某甲组织的此次赌局。
6、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姜某甲涉恶团伙成员抓获后,李某甲在e时代网络会馆对证人邱某某、宋某某俩人进行威胁恐吓。
被告人姜某甲自2001年以来,因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屡次被打击处理。近几年来,被告人姜某甲先后将李某丁、李某戊、李某甲、鲁某甲、万某甲、苑某甲等一众前科劣迹人员纠集在一起,通过吃喝玩乐、逞强斗狠,笼罩人心,逐步在加格达奇区一带形成了非法影响。
2018年初以来,被告人姜某甲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组织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鲁某甲、万某甲、苑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在加格达奇区e时代网络会馆、桥西一居民楼和老道口一平房开设赌场,采用“推饼子”等赌博方式招揽组织多名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逐步形成了以姜某甲为组织者,李某甲、董某某、鲁某甲、万某甲、苑某甲、李某丁、李某戊为参加者的恶势力性质团伙。
该恶势力团伙为维系赌场长久运营、达到其所谓聚众捧局、积攒人气、长期获利的目的,姜某甲还在赌场内主动放债,为参赌赌客提供赌资,制造并逐渐形成“套笼头”式的连环赌债,利用这种连环赌债对参赌赌客形成控制,同时利用自身的团伙势力和影响,对赌客和欠债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让参赌人员深陷其中。事后,姜某甲指使团伙成员并亲自参与追讨赌债,在追讨过程中伴随实施软、硬暴力等非法手段。姜某甲指挥团伙成员有分有合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辱骂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姜某甲等人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中,该团伙组织架构较为严密、成员较为固定、内部分工较为明确,共同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姜某甲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甲、董某某、万某甲、鲁某甲、李某丁、李某戊于2019年1月7日在加格达奇区e时代网络会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苑某甲于2019年3月16日在苑某甲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9日在北京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对讲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账单、手机通话记录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明细等;3.证人夏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甲、鲁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 松岭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公安机关在2019年1月7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时,现场扣押涉案车辆2辆、分别是黑色奥迪A8和白色名爵,以及对讲机2部,麻将20张,现场收缴参赌人员赌资共计183628.00元。上述作案工具及赌资,建议法院依法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董某某、鲁某甲、万某甲、苑某甲、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鲁某甲、万某甲、苑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甲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甲、李某甲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甲、李某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孙宝安
检察员:吕福兴
检察员:刘德权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鲁某甲、万某甲、李某丁、李某戊、苑某甲、李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9册。
3.证人名单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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