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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瞿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阳区,住**处**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姜某甲通过市级总代理商陈某甲(另案处理)的推送成为“柒鑫”棋牌的县级代理,并申请加入成为“柒鑫”棋牌赌博网站成为会员,向陈某甲购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141次,转账金额为68940元,以每张卡1元价格从陈某甲处买入,通过微信向群内推送广告,讲解赌博技巧,添加、拉拢参赌人员,再以每张“房间卡”2元的价格卖给群中参赌人员,姜某甲每张卡从中获利1元,合计获利68940元。姜某甲在“柒鑫”棋牌赌博网站建群后,被告人瞿某某、姜某乙、董某某、杨某甲等人购买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后,在群内经常参与赌博,被告人瞿某某分6次向姜某甲购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从中获利240元,并帮助姜某甲解封用于赌博建群的微信号,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份共计赌资数额477188元。被告人姜某乙向姜某甲购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12次,从中获利2100元,并帮助姜某甲解封用于赌博建群的微信号,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份共计赌资数额262652元。被告人董某某向姜某甲购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6次,从中获利850元,并帮助姜某甲解封用于赌博建群的微信号,从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份共计赌资数额195088元。被告人杨某甲向姜某甲购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6次,从中获利210元,并帮助姜某甲解封用于赌博建群的微信号,从2018年元月至2018年12月份共计赌资数额162029.71元。

2017年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姜某甲在网上开设赌场之际又与“柒鑫”棋牌客服微信赵某某(身份证号xxxx,微信号:qxqpzxg,未抓获)进行联系,购买“柒鑫”棋牌“房间卡”18次,400元购买17次、280元购买1次,每张卡为1.5元,合计4790余张。然后将“房间卡”以每张2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建好赌博群内的群成员进行赌博,开设房间卡和盈利总计19000余无。被告人姜某甲通过省、市两级代理购买用于赌博的“房间卡”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在网上共建赌博群4次以上,往群内拉人参与赌博达90人,往来赌资476714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姜某甲、瞿某某、姜某乙、董某某、杨某甲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有姜某甲、瞿某某、姜某乙、董某某、杨某甲5人的赌资往来流水;扣押姜某甲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及照片;董某某、姜某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姜某乙的银行卡;

2.证人陈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邱某某、陈某乙、姜某丙、姜某丁、郑某甲、张某甲、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张某乙、姜某戊、乔某某、郑某乙、杨某乙、高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甲、瞿某某、董某某、杨某甲、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陈某甲辩认姜某甲;陈永旗辩认杨某甲;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瞿某某、姜某乙、董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姜某乙、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瞿某某、姜某乙、董某某、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志

张德强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姜某乙、杨某甲、瞿某某、董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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