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郧西县**站**。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乡**村**组,住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侮辱他人,于2017年2月1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2月2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郧西县**站**。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小区**栋**室。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2月2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郧西县**实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号,住郧西县**镇**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郧西县**实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号,住郧西县**镇**站**楼**单元**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郧西县**站**。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居委会**组,住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郧西县**实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号,住郧西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郧西县**实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巷**号,住郧西县**镇**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6********,回族,大专文化,郧西县**实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郧西县**站**。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郧西县**站**。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号,住郧西县**镇**号楼**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郧西县**站**。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乡**村**组,住郧西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郧西县**站**。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园**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街**号,住郧西县**镇**号楼**室。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2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侯某某、姜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甲、殷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纪某某、陈某甲、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系郧西**公司下属承包郧西至郧县低速客运的车主,姜某甲承包经营的客车车牌号为鄂C****7,徐某某承包经营的客车车牌号为鄂C****3。2016年,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以跑低速客运不赚钱为由,要求变更为跑高速客运。在变更路线的要求未被批准后,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姜某甲驾驶鄂C****7号客车,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C****3号客车,从郧西上高速行至十堰大道长岭工业园附近,二人在两辆客车上张贴“告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乱批路线,还我公平”等字样的标语,行至十堰万达广场附近被交警拦住,扯掉标语后劝返。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驾驶各自客车从郧西上高速,在郧县服务区将“十堰运管不作为、乱作为、滥批线路”等内容的标语张贴在客车上,沿高速行至武汉,将车辆停在汉阳客运站附近的露天停车场。后经郧西县运管局和**公司接访人员做工作,将车身上的标语扯掉,二人被接回郧西,但客车仍停放在汉阳客运站附近的停车场。之后,二人又以变更路线的要求没有解决为由,乘车到武汉,再次在客车上贴上标语扬言要上访,郧西县运管局工作人员再次赴武汉将二人接回郧西,客车仍滞留武汉。2017年元月,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再次来到武汉,称不为其变更路线就上访。2017年1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在其停靠在汉阳客运站附近停车场的两辆客车上,张贴“十堰市运管局违规审批客运线路、滥用职权不公道”,“还我公道、誓死捍卫自己合法权益、郧西客运班线大混乱”的标语后,驾车到省政府上访,在省政府门口被警察及工作人员劝离后撕掉标语,之后被接回郧西。2017年5月,十堰市运管局将姜某甲和徐某某的客运线路由低速变更为高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访登记表、处理笺、意见书等资料、张贴字幅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汪某丙、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郧西县客车站客运车主向郧西**实业有限公司反映“黑车”拉客现象非常严重,影响了车站的客源,要求郧西**公司解决。2016年6月2日上午、6月3日下午,郧西**公司**汪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会议,安排由陈某丙(另案处理)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黑车”。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陈刚组织周某某、王某甲带领郧西车站**王某丙、汪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余某某和客车车主姜某甲、徐某某、姜某乙、侯某某、纪某某、江某某、陈某甲、殷某某,分两班在郧西县城内对私自载客的私家车进行强行拦截扣留,之后交陈某丙处理,陈某丙以不交罚款强行扣车、交运管所处理相威胁,先后勒索三十三名车主共计4.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扣押清单、会议记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母某某、卢某某、王某丁、某某乙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姜某甲、徐某某、侯某某、姜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甲、殷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纪某某、陈某甲、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在信访活动中,为制造影响,起哄闹事,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姜某甲、徐某某、侯某某、姜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甲、殷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纪某某、陈某甲、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姜某甲、徐某某、侯某某、姜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甲、殷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纪某某、陈某甲、余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姜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甲、殷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纪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姜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甲、殷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徐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被告人姜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巷**号;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号;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栋**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号楼**室;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小区**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被告人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郧西县**镇**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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