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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某某性别:**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4**********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墟街道**路**弄**号。20114月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处罚。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姜某某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通过向詹翔云(另案处理)购买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利用其控制的宁波**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其控制的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共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6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共计87179.5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87179.51元。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姜某某明知邵建定(另案处理)骗取出口退税,仍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姜某某以其控制的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为邵建定控制的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6张,税额241323.72元;为邵建定控制的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税额110175.68元,均已退税及抵扣。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同案犯邵建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单独或者合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伙同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明霞

20201117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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