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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经营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1〕8号

被告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驾驶自己所有的鲁NX****号厢货车从滨州市阳信县等地的超市收购南京(煊赫门)、哈德门(纯香)等多个品牌香烟,每条加价一至二元后销售给庆云县经营超市的杨某某、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4万余元,其中销售给邵某某17万余元,销售给杨某某7万余元。姜某某非法获利2500元。2019年11月28日,庆云县公安局民警自姜某某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南京、哈德门等品牌香烟共80条,经烟草部门鉴定均为真品香烟,价值6075.37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庆云县****村南侧**大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香烟、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销货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邵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庆云县公安局所做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姜某某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刘炳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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