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凌源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房。曾因使用伪造的摩托车车牌于2017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采血点内,非法组织孙某某、张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等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血,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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