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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41********,汉族,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沂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姜某某在沂南县**镇**村南岭院子西北侧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经现场清点,其种植的罂粟数量为650株(均未结果)。民警当场对650株罂粟予以铲除并扣押,在场的被告人姜某某及证人薛某某(犯罪嫌疑人之子)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姜某某被口头传唤至沂南县公安局蒲汪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其儿子薛某某)1318122****;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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