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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42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4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农场**。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仍然将从其家中发现的罂粟种子,播撒种植在位于天长市**路**号南侧的其家菜地旁边。2020年5月13日,天长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姜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已开花,部分已结果,遂当场予以铲除扣押。经现场清点,姜某某所种植的罂粟数量为758株。

经送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专家鉴定,姜某某所种植的确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对姜某某所种罂粟的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达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农场**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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