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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3271946********,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至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镇**村**屯自家院内放置一张粘网,非法狩猎2只麻雀,两只麻雀已被猫食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信息、案发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扣押;

6.随卷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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