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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个体。2017年12月5日,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威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电话沟通等方式联系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苏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虎鞭用于自用,后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苏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苏某某以快递形式将虎鞭邮寄给居住在威海的姜某某。2017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接收该内有虎鞭的快递包裹时,被威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虎鞭照片;2.书证:网上交易明细记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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