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社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姜某某经营的位于昆明市景星珠宝市场**层**号的店铺内查获熊牙、穿山甲甲片等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892,305元。其中,涉案的棕熊牙39颗、北山羊角8支、灌爪56支,价值166,960元,系姜某某向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姜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查获待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当认定其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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