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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9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海港区**小区**室发现被告人姜某某正在吸食冰毒,在对其家中检查时发现其藏有疑似毒品一包,重16.613克。经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丽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长军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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