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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口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林口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林口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林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林口县**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西沟和**沟)擅自将林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林口县林业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非法占有林地面积为34.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开垦林地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林口县**林场出具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案件移送书等;

3.证人董某某、朱某某、孙某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潘某某、冯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林口县林业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报告;

6.现场勘查、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艳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在林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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