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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汪将,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与姜某(另案处理)分别委托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支配件后,姜某某自己在家中非法制造成枪支1支。经鉴定: 姜某某所制造枪支HJ-JC-2020-37-5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姜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购买枪支零部件后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检察官助理:姚中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818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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