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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苏州**照明有限公司工程师,暂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苏州市**照明有限公司设备工程师的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供货商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0.55万元,并为其在项目采购、产品验货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7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供货商苏**乐昂电子科技公司左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并为其在产品验货等方面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8日, 被告人姜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琳

                          2020年9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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