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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工程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园**楼。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武汉市**广告有限公司**徐某某承接了**社区不锈钢宣传栏项目,并将该项目交由**工程部**姜某某制作并安装。同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组织施工人员韩某某等人在银海雅苑社区**小区内安装宣传栏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施工人员从人字梯上坠落,韩某某被滑落的宣传栏顶棚砸伤头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符合高坠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武汉市洪山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姜某某在没有取得证照和资质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及破案经过;2.当事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4.事故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调查报告;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生产、作业管理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园**楼。联系电话;1326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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